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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信息
杨占报
厅长,主持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中的干部工作。
张永刚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分管办公室、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房公积金监管中心)、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联系厅机关服务中心。
庄严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科学技术处、城市规划处、勘察设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联系省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杨春敏
厅党组成员、省纪检委派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组长,负责省纪检委、省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分管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中的教育工作、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协助史殿臣同志分管人事教育处中的干部工作;联系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厅教育中心。
李文芳
厅副巡视员,分管建筑管理处;联系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委定额研究站、省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站、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谭建春
厅总经济师,配合史殿臣同志工作,协助张永刚同志分管办公室的政策调研和新闻宣传工作。
柴千
厅总工程师,配合史殿臣同志对建设工程技术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推进党组确定的工程建设方面工作;分管厅注册中心、建设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协助李文芳同志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有15个内设机构,以实现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面管理和协调: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电、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后勤等,同时承担政务公开、政策调研、新闻发布、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与审查报批,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住房保障处负责全省住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包括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规范等。
(四)城乡规划处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制定和规章制度的组织编制与监督实施,包括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档案工作,以及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政策措施的监督执行,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审查与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屋征收拆迁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六)建筑管理处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建筑施工、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贯彻执行,省外、国外建筑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建筑业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筑业企业出省出国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的组织协调。
(七)勘察设计处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与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勘察设计咨询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污水及垃圾、路灯、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地铁和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及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负责村镇(含县城以外建制镇、农垦、森工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战略和规章制度的拟订,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技术鉴定、管理和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村镇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历史文化名镇(村)建设指导。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的拟订与监督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与转化推广,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的编制与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拟订与执行,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管理。
(十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研究与建议,市政公用设施投资计划的建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厅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与监管,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的管理,厅机关经费核算及国有资产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负责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问题的报告与修改完善建议,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
(十四)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城乡住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的认证与推广,新产品、部品应用和落后产品、部品淘汰目录的编制,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评定,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建设。
(十五)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职工队伍从业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机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厅属院校管理,机关党委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作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同时负责监督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群众举报并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问题的报告与修改完善建议,指导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